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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論
用神分類定例
凡占祖父母、父母、師長、家主、伯叔、姑姨,與我父母同輩或與父母年若之親友,及牆城、宅舍、舟車、衣服、雨具、求雨、細布、,氈貨、章奏、文章、館室,俱以父母爻為用神。
凡占功名,官府、雷電、鬼神、丈夫、夫之兄弟同輩及夫之相與朋友、亂臣、盜賊、邪祟、憂疑、病症、屍首、逆風,俱以官鬼爻為用神。
凡占兄弟姊妹、姊妹丈夫、妻之兄弟、世兄弟、結盟同寅及知交朋友,俱以兄弟爻為用神。
凡占嫂與弟婦,妻妾及友人之妻妾婢僕,物價、錢財、珠寶、金銀、倉庫、錢糧、什物、器皿及問天時晴明,俱以妻財爻為用神。
凡占兒女孫侄、女婿、門生、忠臣良將、藥材;僧道、六畜禽鳥、順風、解憂避禍及問天時日月星鬥,俱以子孫爻為用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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